[问题] 儿少法第69条

楼主: Kbart (凯巴特)   2021-11-18 18:32:29
最近回头看今年三月巴哈姆特遭南投县政府开罚的旧文
发现儿少法69好像有漏洞
巴哈姆特被开罚的法源依据是儿少法69-1-4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
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
看似没啥问题的法条
实际上却存在替儿少法69-1解套的法条
同条的第四款,儿少法69-4
第一、二项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儿
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之必要,不在此限。
个人见解:
南投县政府实际上可以依据儿少法69-4,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核准公开犯罪者的个资
尽管法条的后段似乎暗示需要有完整的核准公开的会议纪录佐证公开的必要性
因此自己觉得当初南投县政府的争议如下:
当初闹民怨的时候,没有用儿少法69-4进行解套平息民怨,反而是用69-1-4强行开罚
问题:
是不是可用儿少法69-4替儿少法69-1解套?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11-18 22:19:00
1.你自创的条文标法会让板友们看不懂辣ww例示说明:如果你想表达的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下称儿少法)第69条第1项第4款”,那应该标为:儿少法§69I④。2.我实在不认为案件在调查阶段(亦即司法警察尚未调查完备,将调查报告书移送检察署,由承办检察官开启侦查程序以前)就公开少年被告的个资有何“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之处?本件因为我不是承办检察官或法官,手边没有具体事证,故对该少年被告之行为不予评论。但针对媒体抢先于法院判决确定前,甚至一审有罪判决确定前即绘声绘影、煞有其事。只让我看到:有人爆料给媒体后,缺乏法治观念的媒体主管就抢先放行报导了,让社会舆论先挞伐一波,再坐等警察送报告书、检察官起诉、法院有罪判决确定,种种未审先判且明显干预司法权的操作,恕我完全无法认同。(BTW,“(第1项)任何人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少年保护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记事或照片,使阅者由该项资料足以知悉其人为该保护事件受调查、审理之少年或该刑事案件之被告。(第2项)违反前项规定者,由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分。”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定有明文,原波可以想一下为何会如此立法~)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11-18 23:26:00
推je大的用心说明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11-19 02:34:00
推je大 帮翁立友护航时叫嚣无罪推定的乡民最好想一想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11-19 09:18:00
来这边帮翁立友打广告?反串太明显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11-19 21:16:00
谢谢板友们的鼓励(板友们给予的每个推,其实我都默默地放在心里,由衷感谢)~不才的回答内容,若能抛砖引玉,请出真强者参与讨论;或是多帮忙一位发文朋友更加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制运作与现代法治国原则为何,甚至引发兴趣,愿意自主搜寻专业的法律科普文章。即使因此耗费劳时费用,我也感到很荣幸。是说怎么会突然天外飞来一笔出现翁立友辣www(推文还自带bgm)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1-11-24 16:20:00
要件有完成吗?如果根本没有邀儿少团体,要件没完成,不用讨论假设你有个有钱老爸你就有可能获得很多遗产,但你没有有钱老爸,不用讨论遗产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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