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回头看今年三月巴哈姆特遭南投县政府开罚的旧文
发现儿少法69好像有漏洞
巴哈姆特被开罚的法源依据是儿少法69-1-4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
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
看似没啥问题的法条
实际上却存在替儿少法69-1解套的法条
同条的第四款,儿少法69-4
第一、二项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儿
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之必要,不在此限。
个人见解:
南投县政府实际上可以依据儿少法69-4,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核准公开犯罪者的个资
尽管法条的后段似乎暗示需要有完整的核准公开的会议纪录佐证公开的必要性
因此自己觉得当初南投县政府的争议如下:
当初闹民怨的时候,没有用儿少法69-4进行解套平息民怨,反而是用69-1-4强行开罚
问题:
是不是可用儿少法69-4替儿少法69-1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