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布歹徒个资是否违反个资法

楼主: Kbart (凯巴特)   2021-10-07 02:18:29
※ 引述《socials (遗忘)》之铭言:
: 借标题询问,若是在网上贴出诈欺犯的犯罪资料,会有个资法的问题吗?
: 在法源网和司法院都能查到她的判决书,而且百分百确定是她,而且还有很多人也一样

: 还是说要把名字遮掉ㄧ个字,照片打马赛克,这样会比较好吗?
: (心里小小的怨念,为什么犯罪者都可以无所谓的到处骗人,也没在怕,法律好像都在

爬文有看到类似疑问
自己长期主张公布歹徒个资没有违反个资法
因为符合个资法20-1-4之规定:
1.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
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
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经当事人同意。
七、有利于当事人权益。
2.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应即停止利
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3.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
问题:
市井小民是否可以依据个资法20-1-4公开歹徒的个资?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10-07 03:28:00
重大危害? 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前随便认为他人会犯罪不太好吧而且犯罪还要对他人权益有“重大危害”唷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10-07 04:14:00
所以有前科的都该死?
作者: thanatos0906 (人不知而不愠)   2021-10-07 04:40:00
常觉得法条写的跟实务认定的有不少落差,如果赌错被起诉不就哭哭结果自己也因为赌错有前科,换被别人认定歹徒了,别人再公布一次就无限loop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10-07 05:00:00
行动根本达不到效果啊zz公布现行犯或在逃犯人的个资可以说符合公布前科犯人的个资到底哪里有效了真有效的话就政府直接把犯人照片年籍设成公开资料算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