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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mmmmmmmm (雷蚕宝宝) 看板: PublicServan
标题: [请益] 采购法第34条保密规定是否分金额大小?
时间: Tue Oct 5 13:11:52 2021
第 34 条
机关办理采购,其招标文件于公告前应予保密。但须公开说明或藉以公开征求厂商提供参
考资料者,不在此限。
机关办理招标,不得于开标前泄漏底价,领标、投标厂商之名称与家数及其他足以造成限
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之相关资料。
底价于开标后至决标前,仍应保密,决标后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予公开。但机关依实际需
要,得于招标文件中公告底价。
机关对于厂商投标文件,除供公务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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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先进
有关采购法的保密规定是用上是否有因金额大小不同而异?
换言之 如果是公告金额以下 甚至是小额采购
是否仍有保密的义务?
另外 如果不是泄漏招标文件 而是在招标采购成案之前
承办人直接让对方说之后机关有某个案子就是让你来做
这样算不算泄密? 算不算是违反同法第一条的公平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