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面试一家长x美术馆,得到录取通知后
预约一星期后报到,但过四天后突然打电话来提议
董事长想避免若因我能力不足而必须走上资遣一路
公司也背负资遣劳工,名声怕有损
所以希望我以签定一个月的定期契约来替代
想询问,这样究竟有无确实违反劳基法?(非法官自由心证那种~)
若有违劳基法,但公司抗告,只是单纯聘人作事一个月,
劳方如何自保?只有人力银行上的书信往来,
就可证明原录取时谈好的是正职试用期吗?
目前一切都还在谈,我希望一切照原本谈的不适用就资遣即可
但雇主却不停说服我接受定期契约
并说这是坊间企业流行的方法,同时避免背上资遗员工恶名
又能试用新进员工究竟合不合用? =.="
资方出这个主意,就好像先预谋了要先搞掉我的样子
让我原本期待新工作上任的心情,变地很不愉快
所以,企业方有了资遣员工的纪录,会被公开?
或是申请什么补助之类会被拒吗?
以上,两个问题,想听各位见解,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