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为租佃双方为确认是否有租赁关系存在,承租人送出调解申请,经区公所调解、市政府调处不成,送法院确认租赁关系存在否?声明:1.请求确认两造间有三七五租约、2.被告(出租人)协同原告(承租人)办理续订租约。
一审判决主文:原告(承租人)之诉驳回。
承租人上诉。
二审判决主文:上诉驳回。
承租人上诉。
三审判决主文:上诉驳回。
想问判决主文均未提及欲确认的租赁关系是否存在,只有在判决理由有明确指出因有违法使用,致租约不存在,那欲被确认的租赁关系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受不受既判力所及?
如果不受 有解决的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