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目前适用刑附民?还是以民事诉讼即可?

楼主: mengin (突然好想你)   2021-05-04 22:30:08
(手机排版,若不好读还请见谅)
去年六月自己驾驶汽车与对造(汽车)发生碰撞,
双方皆有人员受伤
(对造:驾驶及乘客当下皆称没事,
事后诊断证明为挫伤
我方:驾驶(我)挫伤、
乘客:开放性伤口、脑震荡、外伤性第5、6、7颈椎椎间盘突出合并中枢神经症候群)
经车鉴会判定肇事原因为:
对方未礼让右方车为主因,
我方未注意车前状况为次因。
经历了三次调解皆未果。
4/20家人收到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当天因加班晚归,不知道收到该文件了
4/21晚间返家后才得知已收到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4/22向公所调解会咨询,
预约4/28请求律师协助审阅刑附民起诉状
(台中的律师一周一次佛心下乡服务)
4/28律师提醒要尽快送出,
因判决结果通常2-3周就会下来。
5/3至法院要递送刑附民起诉状时,
被告知刑事部分已于4/30判决,
故无法以刑附民提起民事赔偿,
接着窗口就把我转到诉讼辅导。
诉讼辅导专员说若我仍想以刑附民的方式进行,
就必须在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
想请教:
1.提起上诉的具体理由若写得不够具体,
是否会被驳回,最终仍只能直接以民视提出求偿?
2.为什么在咨询的时候,专员鼓励我,只差在需要缴裁判费而已,鼓励我直接以民事提出求偿即可呢?
若有未尽之事宜,会再推文更新,先谢谢版上大神拨冗阅读及回复,谢谢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1-05-05 00:18:00
你不是当事人,不能上诉,只能请求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5-05 00:33:00
你太慢...就只能这样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5-05 06:49:00
刑事诉讼法第 488 条 (提起之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于刑事诉讼起诉后第二审辩论终结前为之。但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后提起上诉前,不得提起。刑事诉讼法第344条第3项:III 告诉人或被害人对于下级法院之判决有不服者,亦得具备理由,请求检察官上诉。法院那些人讲的东西,法律依据如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唯一好处就是“免缴第一审裁判费”而已,因为刑事庭法官几乎都会把案件移送至民事庭。
作者: jasonyeh (战斗)   2021-05-05 08:15:00
算是裁判费用,如果不是太高,实在没有必要刑事上诉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1-05-05 09:36:00
上诉理由要写具体,绝对不能写说因为我来不及附民
作者: jasonyeh (战斗)   2021-05-05 09:54:00
那边就会直接碍难照准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5-05 11:23:00
参刑诉455-1第3项规定,简易判决上诉程序不准用应附具体理由之规定,法院仍应实体审理。详细理由请见“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8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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