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rkh (eutatosp)
2021-04-16 06:40:28善款捐赠人捐钱的目的是想把己之财务的所有权移转给灾难受害人.
中间经手的单位应该只是"善款代转"的角色, 只能负责将钱如数送到受赠者手中.
可是, 历来善款收受的公家机关却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
请问, 有何法条赋予善款收受单位支配善款的权力?
有此疑问是因为民意代表或里长有时会收到指定转交给某人的善款,
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机关可以支配善款, 那么, 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
或里长岂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吗?
楼主:
drkh (eutatosp)
2021-04-16 20:15:00楼上, 我还真去看了公益劝募条例. 但据该条例, 所谓公益, 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但灾难受害人, 如此次太鲁阁号事件的受害人, 并非"不特定多数人", 应不适用此条例.此条例应是管理"为兴办公益活动或事业"而劝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