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是何法条赋予善款收受机关支配善款之权?

楼主: drkh (eutatosp)   2021-04-16 06:40:28
善款捐赠人捐钱的目的是想把己之财务的所有权移转给灾难受害人.
中间经手的单位应该只是"善款代转"的角色, 只能负责将钱如数送到受赠者手中.
可是, 历来善款收受的公家机关却可任意支配善款的用途.
请问, 有何法条赋予善款收受单位支配善款的权力?
有此疑问是因为民意代表或里长有时会收到指定转交给某人的善款,
如果收受善款的公家机关可以支配善款, 那么, 这些收到善款的民意代表
或里长岂非也可同理比照而支配善款了吗?
作者: d8613518 (张森)   2021-04-16 07:54:00
感觉规定不清不楚,所以从来不捐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积极)   2021-04-16 08:20:00
台湾的伪善团体太多,我也是从来不捐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4-16 12:01:00
有公益劝募条例的
楼主: drkh (eutatosp)   2021-04-16 20:15:00
楼上, 我还真去看了公益劝募条例. 但据该条例, 所谓公益, 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但灾难受害人, 如此次太鲁阁号事件的受害人, 并非"不特定多数人", 应不适用此条例.此条例应是管理"为兴办公益活动或事业"而劝募者.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4-17 02:43:00
各级政府机关 (构) 得基于公益目的接受所属人员或外界主动捐赠,不得发起劝募。但遇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时,不在此限所以政府发起的捐款专户都是针对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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