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第120条:
Ⅰ 继承人为二人以上,部分继承人因故不能会同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继承登记时,
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继承人之利益,就被继承人之土地,申请为公同共有之登
记。其经继承人全体同意者,得申请为分别共有之登记。
Ⅱ 登记机关于登记完毕后,应将登记结果通知他继承人。
依《土地登记规则》第120条第1项意旨,部分继承人之一人或数人,得就被继承人之
不动产,申请为公同共有登记,此即为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实务上,公同共有继承登记文件上有盖章之继承人,始取得所有权状,未盖章之继承
人携带通知书、身分证明文件、印章等至管辖之地政事务所,付清按法定应继分之登
记规费、书状费及罚锾,亦可取得所有权状。
至于要不要去领所有权状?如果是一堆公同共有人,很难处分、管理的话,有没有领
所有权状其实也没什么差。
PS:很多人是怕未办继承登记之不动产,依《土地法》第73条之1,会被政府列册管
理、最终标售,才跑去办理公同共有继承登记,但土地所有权人是一大堆公同共有人
的话,不办继承,让政府依《土地法》第73条之1来处理,其实也是一种不错的处理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