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发生车祸,交警SOP叫救护车,对方轻伤后续没看医生只拿得出当天急诊$530的收据。
有电联对方说没事车还可以骑。
初判下来内容写我未礼让直行车(当时我车速20右转有打灯,但初判好像没看我行车记录
器,判决上面无任何根据行车记录器字样)所以判我全责。(有人再判翻盘的吗?
)
初判后对方打来说修车费9000,我有第三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全权委托我没参与调解。
连续两次调解都没成。
调解对方要求费用
1. 诊疗费$550(当日急诊费,后续无看诊记录)
2. 请假8天$9600(未提出公司证明,第一次调解只说请假5天)
3. 修车费24000(未修理,还在骑,估价单报24000,也没给我保险公司影印,与我第一
次电联报9000修理费的金额差很大,机车出厂为2014年)
4. 精神赔偿18000
因为他有车祸当天sop的急诊,擦伤,第二次调解时他说不给这金额要告刑事告到死,下
次还要加价。
因为有擦伤,所以刑事听说一定告得成。
保险员说对方都没拿确实单据他无法赔这么多,叫我出一些。
请问这样能反制对方什么吗?比如说没拿单据就报价的诈欺取财罪?
祝大家行车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