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这样的求偿顺序,有合法吗?

楼主: ultratimes   2021-04-08 23:38:28
某公司A 向个人B提供服务
每个月结算一次
并且如果逾期缴费有罚款和信用的问题
并且费用可以由 某超商 代收
某日B去超商缴费(按时)
之后过一段时间后(已超过缴款期限) 公司A表示并未收到B的款项
要向B追缴罚款
B则出示缴费单据,证明确实有缴款,且在时间内缴的
但是A则说:
你有没有缴那是你和超商的事,不要拿单据给我看
我没有拿到钱,就是你没有缴
如果是因为 某超商 的系统出问题导致我没收到钱
那是你和超商的事情
现在你必须缴钱 以及罚款
如果造成损失,你自己去向超商求偿
请问公司A用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个人B这样有违约的事实吗?
若A对于B的缴费单不买单,是否真的只能再缴一次钱以及违约金
然后再向超商求偿一途?
或是自始不存在违约和迟缴的问题?
作者: theken (鄉下來的林哈木)   2021-04-08 23:45:00
参考民法309、310条的规定 债权已经清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4-08 23:46:00
站不住脚欧...今天代收款项契约是公司A跟超商签订的若因超商延迟转帐支付给A公司,所产生的违约应由其向超商请求毕竟是他选择这家烂超商代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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