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模糊了,只能不确定地说(或者假设)类似情况。
N年前高雄市政府所属的澄清湖棒球场让La New集团(反正假设就是有个前手)承租经营,
然后这个前手业者贩卖的相关季票啦等等给消费者若干优惠。
但是后来La New将澄清湖球场经营权在球季中转让给义大公司的样子(反正假设就是有个
后手),但是后手业者的季票并没有前手的相关福利,也没有说承认前手当时给消费者的
福利。
本文的疑惑点其实跟实际La New或义大公司无关,而是想像有类似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
那么消费者“(在后手公司的经营方针上)被取消/不再被承认”的(前手答应的)福利,
该找前手负责或后手负责?(尤其如果发生在球季中这种情况)再加上前后两公司的转让
合约也漏未规定消费者相关福利的话?
因为有两个思路:
1.因为后手公司对该场地经营权的向前手公司接手承租,所以事涉该场地的消费者福利(
例如以极低的单次入场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