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此次太鲁阁号事件疑问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5 19:00:30
小弟初学刑法
想请问各位法律专家如果今天太鲁阁号事件
台铁确实有加装护栏
然而工程车还是滑了下去
因为工程车太重了
护栏终究挡不住工程车的重量
于是一样发生今天工程车倒卧铁轨的情形
李姓司机是否能抗辩:“即使加装护栏仍不能避免悲剧发生?”
另外倘若李姓司机辩称他已经这样停在斜坡上很多次了
新闻也说已经施工好几年
李姓司机是否能辩称:“我停了这么多次,只有这次滑下去,所以将工程车停在斜坡上与
工程车掉落铁轨,两者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系?”
感谢各位指教~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4-05 19:02:00
无须认定假设事实。这类重大案件都会找工程专家鉴定,违反工程常规至少都是过失。工程的公共安全都有一定的要求,光看那个现场照片,最好公安会过。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1-04-05 19:36:00
不是怎么判都最多5年吗?...不如直接承认失误.
作者: tommy134075 (tommy134075)   2021-04-05 19:56:00
过失犯的定义是只要行为人创造出法不容许风险,然后又真的出事了,就符合过失既遂你总不能说我闯红灯这么多次都没撞到,所以这次撞死人纯粹是巧合?当然不合理阿他停在斜坡上已经创造出滑落的风险了而且现场的公安也是不符合要求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5 20:18:00
其实闯红灯撞死人的事件在新闻上蛮常见的吧但是工程车从斜坡滑落发生意外好像真的没那么常见这样是否符合108台上127判决所谓:“惟至少具备“通常皆如此”或“高度可能”的或然率”?如果说李姓司机将工程车停放斜坡已成习惯且以往停放车辆的期间我相信有许多列车经过该路段,而且都没事,如此是否仍具备通常皆如此或高度可能的或然率?我个人是认为相当因果关系可能无解,但是如果用条件因果关系搭配客观归责,还是可以让李姓司机负起责任
作者: rockido (123)   2021-04-05 20:44:00
你误解相当因果关系了 被告停几次的抗辩是他自己的事情而相当应果关系是要事后‘客观’审查一且情状通常停在斜坡上面本来就有滑落的风险不能解释成啊 工程车斜坡滑落不常见 这样推论过于主观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1-04-05 20:57:00
用经验法则来抗辩因果关系也太薄弱了吧...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5 21:51:00
感谢r大 我再思考看看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4-05 22:22:00
田氏父子一直逼你口交,大家装没看到~终于案件爆发被媒体揭露,但因为长期没事所以无罪?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5 22:53:00
不是这样说吧J大跟旁边的人有什么关系?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1-04-05 23:48:00
其实我也觉得护栏效果不大,然后斜坡停很多次没滑下去…现在滑下去了,被告辩说无因果关系,所以呢?请问原po学的法律是判被告无罪吗?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6 01:15:00
回应L大 我并没有说要判被告无罪 而是我认为可以利用条件因果加客观归责让司机负责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6 01:16:00
1:护栏不是阻却违法的要件2:刑法不能用习惯法,习惯法亦不能当阻却构成要件3:一般正常有理性之人对于车停斜坡会有可能滑动皆有预见可能,故不能当作重大因果偏离而阻却构成要件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4-06 07:21:00
我举的例子很瞎,你可以轻易分辨跟他人无关~为何你自己会被其他的因素所困扰?类似应注意而未注意,重点是在“有无”过失、是否故意。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21-04-06 08:46:00
抱歉再问个问题,非法律人看因果应该是“车子掉下去被火车撞到”,前面提到停的位置,围篱,护栏也顶多就是罪责轻重的理由之一吧?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6 12:32:00
各位版友将相当因果关系定位在“车子停在斜坡上本来就会下滑”这个部分,而非整件事是否具相当性,我会再好好想看看,感谢各位指点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4-06 12:58:00
如果按照目前的资讯,他们是吊挂作业疏失造成车子滑落。有一篇文章我现在找不到,找到我再补上~大意是说:欧美与日本在发展铁道工程历史已经经历过各种工安意外所以对这些工程都有相关的要求规范,就是想避免憾事发生但台湾人习性,没出事都会觉得有些要求太严格、便宜行事就算是停车,有拉手煞车,有放挡板,车子滑落有马上反应结果也不会是如此。违法施作、吊挂作业并没有做相关的动作,本身就有问题。这个人还有伪造文书想规避责任的前科,很多资讯还要查证如果我们车子停在平地上,土石坍塌造成他人伤亡~追究责任一样是看我们有没有过失。
作者: ultratimes   2021-04-06 13:52:00
这次的重点不在有没有过失,而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事情发生后未积极阻止事情发生即算故意(事情发生后 包括车落下去 撞到前 撞到后 通通算)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6 16:33:00
相当因果关系只能侷限用在具备紧密时空(时间空间)之事件上,我想你应该要先了解什么是(能预见)再来了解相当因果关系,当然你要用德国那派客观可归责也行,前提是你要真的了解什么是风险,不是简单用条件理论加客观可归责就能处理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6 19:07:00
关于某些版友将相当因果关系定位在“停放工程车于斜坡上,工程车本来就有可能下滑”,对于这点我突然想到新闻说李姓驾驶宣称他有拉手煞车。如果将拉手煞车这个事实考量进来,是否仍能认为“拉手煞车的工程车仍会下滑”,这件事具相当性?意即拉手煞车,车辆还是会下滑,那世界这么多汽车厂设计的手煞车用意是?如果是,那各国是不是应该开始立法车辆一律禁止停放斜坡?以上~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4-06 19:28:00
如果依照目前进度,他的车子发动中进行吊挂作业~简单讲是吊挂时失去平衡,有没有拉手煞车我觉得影响不大吊挂作业,很多工人都操作不当,没有经过专业训练。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01:36:00
实务上只要驾驶车停斜坡导致车辆滑落,都有相当因果关系,要停就要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换句话说!在路上开车,因为车辆机械故障而导致撞伤路人就不用吃过失伤害吗?答案还是要的!最终伤害乃出自于驾驶之车辆所致,何来没有因果关系?立法限制车辆禁停所有斜坡更不可能,只能在具有维持重要公共利益下而为限制方有可能,否则限制人民权利过当,难过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检视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7 11:26:00
有因果关系啊 但是是条件因果关系而且I大提到的限制人民停车自由的权利,何以需要重大公共利益下才能限制?我认为此时并非涉及人民身体、生命等重大法益侵害,采合理审查标准即可,因此相当可能合宪。以上~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14:36:00
建议你先由宪法开始学,在多看看大法官释字,再由中央地方各法规建立法感,再来学刑法,一开始越级打怪练功不太好
楼主: a23395080 (路过看看)   2021-04-07 15:45:00
回应I大 我学过宪法了喔 如果你不同意采用合理审查标准 至少你也提出不认同的理由吧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18:35:00
所以你的观点是(车辆禁停所有斜坡)是合宪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4-07 20:43:00
有够滑坡.....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21:16:00
XD!住阳明山的人民们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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