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营造业负责人不得兼职的立法目的为

楼主: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1-04-04 21:17:14
《营造业法》第28条
营造业负责人不得为其他营造业之负责人、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
请问这条文的目的是什么?
一个人不能身兼多职吗?
还是为了采购法的防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4-04 22:06:00
立法理由是认为要确立专业分工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4-04 22:33:00
现行法 (92.02.07)立法理由:为建立营造业专业分工原则,专业技术由专任工程人员及工地主任负责,营造业负责人着眼于专职经营管理,爰明定不得为其他营造业之负责人、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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