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妹第一天上班校方就要她签定期契约,
合约终止日为7/31,
契约上写“需经一个月前预告”才能离职,
若在契约期间离职者,
剩余契约期“以每月5000元计算,‘捐入’校内教育储蓄帐户”,
妹妹目前刚到职五天,
还在交接期(原职务人员3月底离职),
但在交接这几天明显感受到未来的工作量很大,
许多业务短期内难以熟悉上手,
但四月后将无人可问及协助引导业务,
她深感未来四个多月无法胜任工作,
所以想在一周内离职再找其他工作。
1.请问她到职未满一个月,无法经一个月前预告离职,是否违约?
2.若她顺利离职后未捐款2万多元到该校的教育储蓄帐户,校方可兴讼追讨吗?
附上合约重点
https://i.imgur.com/62et2qc.jpg
ps. 其实个人认为合约明订提早离职要捐款比较像唬人的,妹妹的薪水也不是学校自掏腰包,是由教育局的助理员经费支出的,这笔钱学校没用完的话,剩余款年末还要缴回公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