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K大的专业回文,未曾想过自己提出的问题,可以得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在此想再向K大请教,我对诱导式提问的方面,特别想了解:
https://i.imgur.com/fQB4JT8.png检察官被限制不得做虚伪诱导及错觉诱导,唯有记忆诱导才是合法。但如果是私人进行虚伪诱导或错觉诱导,那么会落于2(类推刑诉158-4或156)还是3(排除重大侵害人权)?又,假设一情境:遭受强制性侵害之被害人A,因未保留到确实的证据能将加害人B绳之以法,于是便私下告诉B,自己手上有能够将之绳之以法的证据,但若是B能说出当初性侵害的原因,则能不对之提出刑事告诉。A为了让B更容易回答,于是列出选项给B选:(1)因为喜欢A。(2)因为一时生理冲动。(3)单纯想要逞欲。(4)其他原因。最后B选了(1),于是苦无证据的A得到了B的认罪。但是,A的提问方式所得来的认罪证据,足以将B判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