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智仁教授有写一篇文章,内容论述精彩可以参考。(刑事程序上私人取证之证据能力,
2014)
简单来说,私人如果要参与刑事追诉,只有“刑事诉讼法88条逮捕现行犯”算是有明文规
定。
其他像是“私人和国家机关合作取证”(例如线民)或是“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证据”,法
皆无明文规定。
也就是说,私人取证到底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效果为何?立法者都没有讲。
如果是前面国家跟私人合作的情形,学说与实务皆会认为这时线民系“国家手足的延伸”
,
那么该取证行为还是具有国家性,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取证相关的规定。
(当然这种情形还可以讨论到底是机会提供型、创造犯意型等等问题,不是这里的重点,
就不多讨论)。
回到“私人自行搜集犯罪证据”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按照历来法院的见解,对于私人“违法”取证的效果:
1. 有认为应“一概排除证据能力[注1]”。
2. 也有认为可以“类推刑事诉讼法158条之4权衡[注2]”或是“类推刑事诉讼法156条
排除不具任意性[注3]的证据”。
3. 亦有认为,只有在私人取证行为“重大侵害人性尊严”时才能排除证据能力。
(私人“合法”取证当然就可以用,不用讨论了,像是得对方同意后录音、在无隐私期待
的大街上偷东西被拍照)
最高法院近期的见解看似采“类推158-4跟156”的方式;遵从“依附性证据使用禁止[注
4]”的法理,并承认“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原则[注4]”的适用。
但薛智仁教授对此有所批评。教授觉得“依附性证据使用禁止”的规定,不能拿来用在私
人违法取证的情形。
因为宪法上给予人民的基本权,是个人拿来对抗国家的防御武器,但是私人取证行为既然
不具备国家性,自然不生干预基本权的性质。不过最高法院承认“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的概念,薛老师是肯定的。
老师觉得:
1. 私人刑求而得的自白或证词,应适用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原则。
(所以可以进一步讨论有无对基本权造成过大侵害,基本上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都会排
除证据能力,可以参考具有我国内国法效力的ICCPR第7条跟欧洲人权公约!)
2. 如果是私人窃录窃听呢?
老师认为要去界定该取证行为对“祕密通讯自由”跟“隐私权核心领域”侵害的程度。侵
害高就不能用,侵害低就可以。
至于怎么界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从内容导向,要视内容有无高度的“属人性质”;第二种是从形式导向,老师举
了两个例子,分别是“隐密的自我对话”跟“与高度信赖关系之人的对话”,老师觉得这
两个都涉及基本权所保护的核心领域,不容被侵害!
(这边附上老师的帅话:“考量每个人都应有最后一吋可以不必怀疑害怕、自由分享感受
的空间,所以不论内容的性质,都应采形式导向来界定。”)
所以结论就是,私人“违法”取证时,若涉及暴力或诈欺等极易使证据内容不可靠(通常
是供述证据)的取证行为,就应该讨论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原则,若对基本权侵害巨大,
无证据能力;而私人偷录音、偷录影之类的违法取证,则要看取得的内容,有无涉及基本
权核心领域(有涉及则ㄧ样不可使用)。
看到这边,h大提出的那两个问题,你觉得答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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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你问我什么是证据能力?自己google!(注意美派德派用语上会有一点差异)
[注2]158-4就是鼎鼎大名的违法取证权衡法则(去看一下法条你就懂了!很好懂)
身为林钰雄老师的信徒,还是要在这里偷强调,158-4并非以权衡理论为依归!而是ㄧ提
供各理论发展的平台!所以当然要用最赞的三阶段审查基准说咯!
[注3]任意性,其实是用来判断“供述证据(ex.自白)”证据能力的用语。刑诉法156
条1项说,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且与事实相符
者,得为证据。可以知道,只有出于被告自由意志而为之自白,才具有“任意性”。
[注4]“依附性”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是什么?
其实依附性使用禁止,指的就是,因为证据依附于国家违法的取证行为,所以产生不能使
用的效果。自主性使用禁止,指的则是该证据本身如果使用,会对基本权侵害过大而且无
法通过比例原则,所以不能用。前者(依附性)像是未得搜索票就搜索到的手枪,因为搜
索行为违法所以手枪无证据能力(我知道还有很多无票搜索的例外>_<这里不讨论);后
者(自主性)像是在通奸罪(已除罪)开庭的时候大声朗诵被告的“情欲日记”,因为对
被告隐私权侵害过大,所以不能用该证据。(为什么要举情欲日记的例子呢~因为几乎每
本教科书都会举这个例子,可能因为这是德国法上传统的案例吧,总之很逗所以印象深刻
)
如果对刑事诉讼法有兴趣,大推林钰雄教授所写的“刑事诉讼法实例解析”(最近改版了
)。页数不多,但内容极精彩,而且跟国家考试和法研所考试高度正相关。(另外坊间参
考书也推Jango所写的刑事诉讼法题型破解,笔者获益良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切勿尽信。如因本文而遭受任何不利益,笔者不负责,如果有
错误,欢迎指教讨论***
※ 引述《hawls (世间法是无常、苦和无我)》之铭言:
: 自己最近在研究这个问题(非法律科系)
: -
: 之前有则新闻....(原文吃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