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无意间看到一份民国8x~9x年缴交,但一直未领回的刑事保证金招领公告及清册
是108年中公告的,公告最后有提到
“本件公告,于本法第一百十九条之一施行前,缴纳已逾十年,
故自公告之日起已满二年,无人声请发还者,刑事保证金及利息归属国库”
(我去查了刑事保证金存管计息及发还作业办法里面也是这样写)
我的理解是在今年中没去领回的话才会充公
在这份清册里有看到朋友的名字,就请他先打个电话询问一下公告里的业务承办人
但对方却跟他说他的缴纳时间超过十年,保证金已经没入国库了
我看几年前的新闻报导台中地检署有公告过类似的清册,
当中有白话的讲明公告招领两年内都可以办理领回
其他司法机关的做法应该也是一样吧?
想请问是我对于这法条的理解有误还是我朋友应该是能够拿回这笔钱的?
如果可以拿回这笔钱的话要怎么做才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