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决] 柯建铭子毒品包裹案成为判例?

楼主: dharma (達)   2021-01-27 18:40:24
我上一篇写的不太完整
补充修改如下:
A 和 B 常常联络,两人关系熟络
(这可从过去双方的通讯纪录得到证明)
然后 A 寄毒品(或违法物)给 B
包裹收件人写 B 的名字
案发时,B 被验出持续使用毒品(或违法物)
最后司法认定说
没有人会那么蠢把名字写明在包裹上啦
理所当然 B 一定不知情
所以没事儿没事儿
柯建铭儿子事件有机会成会判例吗?
造福之后遭遇类似情形的人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1-27 19:00:00
本件之事实认定为“政治问题”,并非“法律问题”,懂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1-27 19:27:00
没有判例,但要解释也是可以解释,罪疑惟轻A寄东西给B,没有其他证据要怎么认定东西是B叫A寄的?不能是A知道B平时有在用所以出于己意孝敬B吗?你可以去搜一些无罪判决,比这个更可疑的其实还算常见,我最近才看到一个...至少要同时抓到B给A钱或是指示A把东西寄到哪里的证据才能认定是B主导啊B用跟A寄一定有关系吗?B不能找C买?使用有使用的罪啊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1-27 21:56:00
如果大家这样说你看不懂换种方式说:柯p算是阿扁的御用医师吧?够熟吧?两家为了阿扁的病情一定要常联络喔符合你的常常联络、俩人关系熟。所以如果寄毒品给柯p,柯就要入狱?你的逻辑如果成立,要弄人太简单了。先跟你装熟常联络,再寄毒品给你。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1-01-27 23:09:00
现在没有判例了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01-28 00:28:00
验得出来有残留的时间范围很广啊怎么知道是在台湾使用? 这要检察官证明只有残留的事实 有可能在台湾也可能不在台湾的时候使用罪疑惟轻下会认定不在台湾有残留就等于有“在台湾用毒品”那去荷兰吃大麻蛋糕的人不就很容易被冤枉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1-28 00:53:00
楼上,如果验出有残留等同确定有吸食。只是在台湾吸食持有罪责与运输贩卖不同。换句话说:不能免责,他们也会拼没运输没贩卖也是为何每次毒虫或是明星被抓到都承认吸食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01-28 00:59:00
楼上大大的意思是确定“在台湾”有吸食?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1-28 01:28:00
在台湾有没有吸食这点其实就看入境时间啊毛发跟尿液残留的时间都不一样 比照入境纪录
作者: mas1995 (企鹅底迪)   2021-01-28 05:03:00
对啊 可以看入境时间 不过持有/运输的故意在本案没有什么直接证据至于使用那是另一个问题 应该不是本案不起诉的部分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1-01-28 06:53:00
简单讲:你们要先举证对方有犯罪,不是他自证无罪。被检举,如果检举人没附足够证据,如何定罪?网络言论、交通案件,因为有文字资料、画面可查证。那么多有关贩毒电影看不懂吗?为何要卧底?搜证困难、举证不容易,证据不足=没事。回到原PO说的案子,检举人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就算他是真的犯罪,哪一个能直接证明他有罪?他有吸食当下被抓?还是有被录到?证据只能证明他持有,抽血只能证明吸食过。不是贩卖或运输,毒品有分级别:吸大麻的人很多,然后呢?很严重?成龙的儿子枪毙了?柯震东枪毙了?庹宗康枪毙了?屈中恒枪毙了?不必因为政治信仰的色彩不同就纠结这种鸡毛蒜皮我刚刚提到只是冰山一角,你很在意他们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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