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雇用关系与雇佣契约

楼主: adosean10 (kojiyu)   2020-12-26 22:50:50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雇佣关系一定具备雇用人责任里面的选任与监督权限吗?
: 雇佣契约的定义里面只是用劳务时间换取酬劳为对价。固
: 然有劳务专属权之条文,不因此满足选任握监督要件之任
: 一吧?
: 但是官网该条相关判例里面有些用词还是雇佣。这就令人
: 有些费解。
: 例如: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6 年台上字第 1612 号》要旨指出:“雇佣契约于当事人间,固以
: 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务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与
: 第三人间之关系,受雇人既系以听从雇用人之指示而作为,倘受雇人确系因服劳务而生侵
: 害第三人权利之情事时,雇用人即不能借口曾与受雇人有何约定,而诿卸其对第三人之责
: 任。”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7 年台上字第 1663 号》要旨指出:
: “《民法》第 188 条第 1 项所谓受雇人,并非仅限于雇佣契约所称之受雇人,凡客观上
: 被他人使用为之服务劳务而受其监督者均系受雇人。”
我被依劳基法12条2.4.5项解雇,周一存证信函生效,七天后公司火速解散。
解雇当天以及三个礼拜后,我递状两次(第一次内容不明确)提告确认雇佣之诉,
两个案子现在都还没收到缴费通知,请问会是因为该公司已经解散,所以我提告
已经不存在所以无法诉讼了吗?
再来,即使我缴费提起诉讼,该公司已经不存在,即使告赢也没钱可拿?
对像是有限公司。
已去申请法扶审核通过资格,咨询时律师说告雇佣没啥效果,我认为有结果就去告。
因为雇主是以12条开除我,可以不用给我开非自愿离职。
但是雇主违反14条的高薪低报,我可迳自解除并要求开立,
且劳保局也已经查明(我检举的)高薪低报属实并且已经开罚。
法扶律师会帮我写状纸去求偿劳资调解所要求的金额。
其实我也没有必要去告确认雇佣了是吗?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2-26 23:10:00
有法扶律师协助,就看他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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