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骑楼或外廊的使用权利归属?

楼主: keif (该如何面对~~)   2020-10-25 22:28:48
大家好
小弟目前住的大楼遇到一个问题:
一楼店面的承租人认为他有权利使用前面骑楼(外廊),其余住户不得停车,如下图问号

!图有点简陋 勿怪
https://imgur.com/a/KnfolQe
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谢谢大家......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10-25 23:09:00
骑楼每个人都不能用。摆摊可以检举
楼主: keif (该如何面对~~)   2020-10-25 23:32:00
一楼没有要摆摊,只是他的客人要停车不准住户停上面没有遮蔽物,还算是骑楼吗?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0-25 23:56:00
那是“法定空地”吧?
楼主: keif (该如何面对~~)   2020-10-26 05:47:00
那请问法定空地的使用权是在谁手上呢?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20-10-26 07:15:00
台中有自治条例,可以摆摊不可以停车 ...
楼主: keif (该如何面对~~)   2020-10-26 08:10:00
高雄市不确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26 08:24:00
可以确定不是你的,就是了你可以问一楼出租给店面的房东,问他有没有因为骑楼多收店面租客额外的金钱...我也只能说,法定公共通行空间,不是你的,也不是他的那,你要争,不是你的东西??? 怪怪的吧....
作者: rinatwo (无)   2020-10-26 10:32:00
我猜应该是全体住户共有的各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之应有部分比例,对建筑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权。承租人打官司会输啦 除非有经过区分所有权人一致同意不然光一个店面的房东 那里能代表全部所有权人出租给他而且要房东承认租金包含那块? 会被其他住户要求返还租金大家共有的法定空地 纵使有租金 也应是大家占比例分https://reurl.cc/ldn9dE我比较好奇承租人要提告谁 全部可能停车的非顾客吗?
楼主: keif (该如何面对~~)   2020-10-26 11:37:00
听说是要告住户啦所以对象应该是管委会吧
作者: aesdu (123)   2020-10-26 12:18:00
所有人都有通行权,所有人都没有使用权。有自治条例就看自治条利。告住户就检举店家,消防卫生设备... 他会先死
作者: AlphaMC (偶尔出声)   2020-10-26 12:41:00
头一次听到店家摃楼上住户,卫生、消防、噪音、营业许可每几天就来一轮......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0-26 16:10:00
你先确认是不是“法定空地”?然后再确认看看此“法定空地”是否有规约是由某区分所有权人“专用”?而且这“法定空地”还不能违法使用哟!
楼主: keif (该如何面对~~)   2020-10-26 18:45:00
ok 我再与管委会确定一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26 18:50:00
这空间应该不是骑楼吧(照原PO说明上面是空的,非建物)法空是不是可以停车,是不是要给店家的客人停是觉得看你怎样去认知"把车停在别人店门口"这件事情看你觉得 "停在别人店门口不消费,妨碍人家做生意"你觉得是 妥 还是 不妥更不用讲,贵大楼是不是留有属于停汽机车的停车空间呢???原PO你也没说明,要是明明有大楼自己专属的停车空间区域而你却硬要停在别人店前,那.......呵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10-30 15:43:00
说不定建商卖的时候有约定专用同意书,那就真的归他们用
作者: rinatwo (无)   2020-10-30 16:18:00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1款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一、约定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之范围及使用主体。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谓“又公寓大厦之买卖,建商与各承购户分别约定,该公寓大厦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别有规定外,应认共有人间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约。又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约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后将其应有部分让与第三人,除有特别情事外,其受让人对于分管契约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应受分管契约之拘束。”以上面那个判决来看 此文住户应该是习惯停车在那边吧大家都能任意使用 那有达到"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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