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针对剩余财产追加计算实务上的方法

楼主: TaylorS (泰勒丝)   2020-10-24 11:22:55
目前遇到的情况是 对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半年就把名下的财产分批现金领出(总共有几
百万)
我们有申请调阅对方银行帐户明细
也把对方提领的资料交给法官
但是法官却说我们这只是怀疑 不是证据
要我们补充更多证据
问题是现金提领后哪会有什么证据
想请教说 这样难道就无法追回吗?
那民法第1030条之3 不就等同虚设吗?
谢谢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25 09:18:00
我想法官的意思应该是指:客观上有其处分财产之金流明细;但如何“证明”渠“主观上”是为了“减少他方剩余财产之分配”?处分财产之原因不一而足,光提供金流是不够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0-25 11:48:00
讲难听点 人家有钱难道不能花吗不管是浪费掉了 做生意赔掉了 都是他的自由啊1030-3主要针对是脱产 是把财产无偿(或贱价)处分给第三人 那还能找第三人讨回来你只有对方把钱领出来的事实 流向没交代要怎用1030-3?
楼主: TaylorS (泰勒丝)   2020-10-25 19:41:00
因为对方领出现金后就提起离婚诉讼 金流的部分对方扯说帐户是借名登记给亲戚使用 所以钱不是他的(但确实是她领出的)
作者: SiaoBen1996 (小本)   2020-10-26 00:04:00
他胡乱说一回事 主要是你要举证 举证责任不在法官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0-26 00:36:00
你要告诉法官为什么可以用1030-3 光领钱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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