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影/馆长枪击案 竹联和堂宝和会干部疑是“中间人”》https://tinyurl.com/yyxpapte
馆长陈之汉枪击案,新北市刑大追查出馆长枪击案枪手刘丞浩正是竹联帮和堂宝和会旗下成员,去年北市内湖枪击案枪手陶姓男子于枪案前躲藏处所,正是刘男所租,警方认为宝和会长林姓男子、干部施俊吉涉有重嫌,昨天动员上百名警力兵分多路在北市酒店及新北市等地,“逮捕”林、施及帮众共9人到案,并“查获”上百箱假酒,警询后今天将依“组织犯罪、杀人未遂、掳人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检署侦办。
新北市刑大、林口警分局暨刑事局侦一大队共组专案小组,报请新北地检署玄股检察官陈诗诗指挥侦办,经过长达1个月跟监蒐证,7日中午持“拘票、搜索票”兵分多路前往双北地区展开行动...(后略)。
针对今天一些新闻报导的用词,吾人有些疑问,盼能请教各位版友、先进。
如果仅依据上面的内容以及引号用词,就犯嫌的部分,新闻中提到警方有使用“拘票”,所以推测应该是依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迳行拘提,而非依第88-1条紧急拘捕(虽然条文也用迳行拘提)才对。
又根据所犯之罪,应有符合迳行拘提的要件,例如刑法杀人未遂罪的刑度即符合第76条第四款。
然而,稍早在看电视新闻报导,似乎大多都是用“警方发动搜索‘逮捕’了...”这个用词,但严格来说“逮捕”根据刑诉法应该只有“第88条现行犯逮捕”、“第87条通缉犯逮捕”以及“第228条检察官逮捕”三种样态。
所以总感觉有点怪怪的。
另外,针对搜索的部分,上面这篇新闻有提到“搜索票”,所以警方搜索竹联帮宝和会的行为,应该是根据刑诉法第128条的有令状搜索。
不过吾人认为,形式上就这样的案件,警方如果想透过刑诉法第131条第一项对人的紧急搜索似乎也不是不可以?毕竟警方本身已经持有拘票,即可以对人为紧急搜索。
但或许为保全程序,或是盼能从中找寻更多证物,毕竟如果是对人的紧急搜索,原则上就不得搜索不能藏人的地方。
最后有关“查获的假酒”,换言之应该是已经被扣押的证物,而扣押程序应算是第152条的另案扣押。
简单整理一下个人的理解:
1.警方“逮捕”馆长枪击案的有关犯嫌,因有向检方申请拘票,因此是依据刑诉法第76条的迳行拘提。
2.新闻中所称的“逮捕”,更精确一点应该是“拘提”。
3.警方“搜索”竹联帮宝和会,因有向检方申请搜索票,因此是依据刑诉法第128条的有令状搜索,但实际上警方也可以依据同法第131条第一项为对人的紧急搜索。
4.“查获的假酒”应理不会是原案搜索票中记载的“应扣押之物”,但因为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搜索或扣押时,发现另案应扣押之物得扣押之,因此属于“另案得扣押之证物”。
以上不知道有没有错误,盼请各位讨论、指正。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