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公务员选举罢免法第92条

楼主: nicetree (nicetree)   2020-09-20 22:15:21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92 条
罢免案通过者,被罢免人自解除职务之日起,四年内不得为同一公职人员
候选人;其于罢免案进行程序中辞职者,亦同。
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请问同一公职人员指的是同一个职位,还是同一个职务但不同职位?
举例来说:
被罢免的中山里里长,四年内可以去选三民里里长吗?
还是被罢免里长后,全国所有的里长都不能参选了?
作者: CKYww (CKY)   2020-09-20 22:26:00
这算不同的唷
楼主: nicetree (nicetree)   2020-09-20 23:16:00
算不同,所以不可以选不同里的里长吗?
作者: CKYww (CKY)   2020-09-20 23:31:00
应该是这样没错 不过目前刚出现史上第一例 谁知道呢w
作者: ultratimes   2020-09-21 07:17:00
当然应该是全国所有的都不能参选比较合理但实际上应该是滚动式标准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21 07:22:00
你看现在还有新闻说韩国瑜要不要选台北或桃园啊...被罢免是被当地罢免 跑到别的地方能选是他本事..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21 20:06:00
你提出之问题,前阵子亦有学者在讨论。所谓“同一公职人员”究何所指?是否限于原选举区相同职级之公职人员,抑或不限于原选举区之相同职级公职人员。乍看系争法条之文义,似允许前揭二种不同的解释;且二解释似均未超越法律条文文字意义之可能性范围。惟原波若细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三章第九节第75条以降至第92条之规范体系,不难发现立法者此之“罢免”,应系专指“原选举区之相同职级公职人员”而言。否则同法第75条第1项本文即不会为“公职人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如此规范。又地方自治为宪法所保障之制度,基于‘住民自治’之理念与垂直分权之功能,地方自治团体之民选公职人员,由‘自治区域内人民’依法选举产生,‘地方自治区域内之人民’对于地方自治事项,有依法行使创制、复决之权(释字第498号解释理由书意旨参照),亦足证系争规范之“同一公职”应专指“原选举区之相同职级公职人员”而言。
楼主: nicetree (nicetree)   2020-09-21 22:34:00
感谢说明,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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