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婚礼上的公开反对效力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9-13 00:54:59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美国还是欧洲电影记得主婚的神父或牧师在即将礼成之前
: 会问: 有没有人反对这个婚礼? 如果没有的话,此后请永
: 保沉默云云。
: 就英美法这种习惯法普遍的国家,婚礼上表达异议有法
: 律效力吗? 怎样的效力? 尤其是如果新郎新娘本身都同意
: 结婚的话,怎样的人提怎样的异议才有效?
哇,是大哉问XD采习惯法之国家为数众多。即便单就美国而言,各州也有各州之州法。
以下仅粗略提及美国《统一婚姻暨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UMDA
)之相关规范内容供参。
UMDA在有效婚姻之外,另区分自始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及得撤销之婚姻(voida
ble marriage),而后者亦有除斥期间之设计。
自始无效之情形例如:婚姻有违反禁止重婚、禁婚亲等事由;得撤销之情形则如:婚姻
有违反结婚法定年龄之限制且未获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及法院许可、被诈欺或胁迫、当事
人之一方处于无意识状态或无表示同意之能力、他方之身体或精神有缺陷(这个与我国
民法是列在裁判离婚之事由迥异)等事由。针对可撤销之婚姻,法院于裁判之时,若认
婚姻撤销之效力溯及既往将有害公益而不公正(像基于婚生子女利益之保护等理由),
该婚姻撤销之效力得不予溯及既往。
你所称神父或牧师的那段话,毋宁较像是一种婚姻仪式的宣示(当然各国各地区或美国
之各州对此有无特殊的判决先例,需要再个别探究)。至于所指之“异议”一词是指“
撤销权”吗?若是,则有撤销权之人,须按个别之撤销事由,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起诉,
为婚姻撤销之主张。当然,起诉前对事实类同之precedents和cases的深入研读,以及诉
讼系属后为正确之case name、citation和court rendering the opinion的具体援引亦
是绝对必要的。
文末附值一提,倘板友蒐集到UMDA条文或相关判决先例等资料,但仍对英美法之法学字
汇、语句(法学英文并不是一般英文,单字乍看虽同,意义完全不同,亦有不少专有名
词,甚至拉丁法谚)存有疑惑,可以到东吴大学城中校区图书馆翻阅Black's Law Dict
ionary查询其义,东吴在英美法领域及相关藏书属国内首屈一指,想必能有斩获。
作者: CKYww (CKY)   2020-09-13 01:57:00
他说的应该是情敌之类的人反对吧w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9-13 03:16:00
那94戏剧效果R 跟法律无关ww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9-13 05:20:00
原问没那么限缩,要不就不会问怎样的人反对有效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9-13 08:21:00
我是觉得原波不是在问情敌那种感情上有连结但法律上毫无关系之人XD但如果是UMDA(很多州以之为范本)里的规范,就同上所述,婚姻瑕疵除了自始无效外,只有得撤销,没有异议之设。先决问题还是要请原波把所称“异议”之原文胪列出来,若原波是指banns of matrimony,那是过去基督教举行婚礼前的一种公示程序,属宗教信仰之教义或教规范畴,也不是法律规范。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9-13 10:19:00
其是这边有个延伸的问题是,英美法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民俗被纳入成文法或(诉讼)习惯法有哪些部份及其演变此外陪审团在英美法审判里面有重要脚色,这一来,在婚姻和继承法方面,一般人(无法律专业)的思维应该深受习俗所影响,这一来对陪审团对事实评定有怎样影响
楼主: jenoren (right)   2020-09-13 12:51:00
有关英美法系国家婚姻和继承部分之民俗(可能在我国称“习惯”比较好理解)纳入成文法或习惯法,而有法拘束力之例子以及其演变过程,这很多欸XD或许应该委请专精于marriage and divorce act、family law、inheritance law的老师们分别来作详尽地授业、解惑更为合适。第二个问题范围就比较小,由不才粗略说明一下(美国多数州的现况):首先,除了刑事案件之外,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须要jury trial。民事事件仅限于当事人有声请之情形,而大多数像是torts或contracts cases才会有jury trial,其余事件多为summary judgement。再来,如果有jury trial,双方律师在jury selection时就会各自提问来筛掉不利己方当事人之人选(e.g.明显存有偏见或成长背景、信仰与当事人落差太大等等),以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在认定每个要件事实前,法院会先解释现行规范(成文法或判决先例等)为何,并就需要认定事实之范围及应排除哪些不相关之因素等事宜预先对陪审团为详细解说,才会让陪审团为specialverdict或general verdict。基本上个别陪审团员受到习俗之影响是势所难免,但法院会尽量透过事前之解说以及限缩个别要件事实之认定范围(有时候甚至会出现选项已经预先设定之选择题形式)来控制这个变因。呼,打完收工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