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美国还是欧洲电影记得主婚的神父或牧师在即将礼成之前
: 会问: 有没有人反对这个婚礼? 如果没有的话,此后请永
: 保沉默云云。
: 就英美法这种习惯法普遍的国家,婚礼上表达异议有法
: 律效力吗? 怎样的效力? 尤其是如果新郎新娘本身都同意
: 结婚的话,怎样的人提怎样的异议才有效?
哇,是大哉问XD采习惯法之国家为数众多。即便单就美国而言,各州也有各州之州法。
以下仅粗略提及美国《统一婚姻暨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UMDA
)之相关规范内容供参。
UMDA在有效婚姻之外,另区分自始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及得撤销之婚姻(voida
ble marriage),而后者亦有除斥期间之设计。
自始无效之情形例如:婚姻有违反禁止重婚、禁婚亲等事由;得撤销之情形则如:婚姻
有违反结婚法定年龄之限制且未获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及法院许可、被诈欺或胁迫、当事
人之一方处于无意识状态或无表示同意之能力、他方之身体或精神有缺陷(这个与我国
民法是列在裁判离婚之事由迥异)等事由。针对可撤销之婚姻,法院于裁判之时,若认
婚姻撤销之效力溯及既往将有害公益而不公正(像基于婚生子女利益之保护等理由),
该婚姻撤销之效力得不予溯及既往。
你所称神父或牧师的那段话,毋宁较像是一种婚姻仪式的宣示(当然各国各地区或美国
之各州对此有无特殊的判决先例,需要再个别探究)。至于所指之“异议”一词是指“
撤销权”吗?若是,则有撤销权之人,须按个别之撤销事由,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起诉,
为婚姻撤销之主张。当然,起诉前对事实类同之precedents和cases的深入研读,以及诉
讼系属后为正确之case name、citation和court rendering the opinion的具体援引亦
是绝对必要的。
文末附值一提,倘板友蒐集到UMDA条文或相关判决先例等资料,但仍对英美法之法学字
汇、语句(法学英文并不是一般英文,单字乍看虽同,意义完全不同,亦有不少专有名
词,甚至拉丁法谚)存有疑惑,可以到东吴大学城中校区图书馆翻阅Black's Law Dict
ionary查询其义,东吴在英美法领域及相关藏书属国内首屈一指,想必能有斩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