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法都有所谓的从属原则
像是帮助犯,一定要有本犯,才会有帮助犯
但如果某人的帮助,不单单只会帮助一件犯罪,而是能帮助所有同类型的犯罪呢?
例如出了新兴的诈骗手法
这种诈骗手法不是某犯罪集团或某些骗子专属,而是一种已经很普遍的手法
但是有人认为,这些被骗的人是自己太笨了,一定要让他们被骗骗才能学到教训
于是就故意教导大众错误的应对,让那些被骗的人更容易被骗
于帮助犯的定义上,不需要和正犯有联络 也不需要让正犯知道你在帮助他
那像这种有帮助犯罪
但是帮助到的正犯却是不特定人 而是不特定的多数集团或个人
那这种帮助犯该如何构成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