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个理工宅,对于法学相关知识极度的匮乏
所以来发文,盼各位大大解惑
因为身旁几位朋友,遇到了继承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结果协议分割不成
以致土地和房屋就丢著闲置多年...
甚至有的土地或房屋遭人占据使用或被出租,还要帮人缴税金
就算到行政机关反映,也只有一句“那是私人事务,我们不管,但税金必须乖乖缴”
所以聊天时时常听到他们重复无奈loop的抱怨~~~
后来我们这群和一个美国工程师(yo man!)聊天,刚好聊及此事
这位老外说他完全无法了解我们的“公同共有”概念
据他表示,在美国一般长辈生前都会将遗嘱交代给律师,过往后就照遗嘱执行分配
但若是长辈生前没立遗嘱,那么法院就会接管土地和房屋
然后卖掉,再通知继承人来领钱,根本没有所谓的公同共有型态
但毕竟,我这位老外朋友也是理工人,很怕他可能也不熟悉他们国家的法律
所以想请教各位大大,这老外讲的是否是真的呢?
而我的想法是
若是真的,他们这样的制度不但可以少掉很多家庭纠纷,而且土地也能被更有效的运用
甚至行政机关也不用对人民凶巴巴地催税,这不是三赢吗?
故盼各位大大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