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我是完全外行,
对法律认知大概仅止于高中公民,
如有解读错误还请包涵+指教。
最近因时事而好奇,
查了一下正副总统罢免的程序及各阶段门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第一阶段 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
第二阶段 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
第三阶段 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
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字面上的意思很好理解,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
但我试想了几个情境之后,觉得第三阶段的设计,
是不是很有可能导致“不同意罢免者”反而促成了罢免通过的结果?
对此法条的立意以及是否明确反映民意,产生了疑问。
以下之%数,母数皆为选举人总数,不考虑废票
情境一:同意罢免 30% 不同意罢免 40%
总数过半,同意 < 不同意,罢免不通过
情境二:同意罢免 30% 不同意罢免 3%
总数未过半,不通过
情境三:同意罢免 26% 不同意罢免 24%
总数过半,同意 > 不同意,通过
情境四:同意罢免 47% 不同意罢免 3%
总数过半,同意 > 不同意,通过
情境五:同意罢免 50% 不同意罢免 0%
总数过半,同意 > 不同意,通过
情境二、三 对比之下尤其吊诡,
少量但不足量的反罢者出来投下“不同意票”,
反倒促成了罢免通过;
情境五 毫无悬念,但,
情境四 不同意罢免意即希望维持现状,
但那3%投出“不同意”的人,是否恰恰成为战犯并后悔莫及?
先不说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出现or机率多低,
但延伸到正反双方立场时:
罢免方:
1.尽可能使同意票高过总选举人数50%,若过,稳罢。
2.若同意票明显不足总数50%(民调?),可以引诱反对方来当垫脚石。
不同意罢免方:
1.都不要投,让罢免方自己去达成50%投票率,
倘若真突破50%,那也无悬念了,因为拿不出更多不同意票。
2.所以不要投!不要投!不要投!太重要所以再三强调。
如上,若执政党面临正副总统罢免之第三阶段投票,
那大力呼吁支持者“不”投票,绝对是最最最佳策略,
但“不投票”所代表选举人立场的效力竟大于“投出反对票”?
总统罢免案交付全民投票“yes or no”的意义,是不是有点奇怪?
另一方面,若要使罢免投票通过,
实质上等于同意罢免者须达50%选举人总数,
(或是接近50% 剩下靠对方战犯来凑)
现行的双“过半”是有什么特别巧思或重要考量吗?
虽然说,除非总统是由小党当选,
不然现在总统&立委选举日绑一起了,
执政党很难在立院席次低于1/3吧,
所以第二阶段应该都会卡关,
但觉得第三阶段投票条件太兜圈,
甚至会有反直觉的结果,
google关键字我没找到这方面的讨论,
想听听大家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