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妨害电脑使用

楼主: kevin0733   2020-06-06 15:27:40
※ 引述《kevin0733 ()》之铭言:
: 五月多的时候 收到警察送来的通知书 妨害电脑使用罪 要我去做笔录
: 打电话过去问 他说是对方 FB 帐号被盗用 查到IP是我的 详细情形要过去才会说
: 但是地点在高雄冈山 我住新北市 实在无法过去
: 所以就只好等移转到我这边开庭的时候再过去
: 今天开了侦查庭 检察官问了基本资料后
: 就问我 这个人你认识吗 这个粉丝专页你知道吗
: 我说 不认识 不知道
: 检察官说 那个网页好几次被人登入修改资料 是用你的IP
: 我说 可以知道是哪个IP吗
: 检察官念了IP 我说的确是我的IP 是固定IP
: 我说 IP不能当作唯一的证据 因为IP可以伪造 变造 入侵 或是VPN
: 检察官说 能不能当证据是他决定 其他还有什么要答辩的吗
: 我说 答辩就是 不认识的人 没看过的粉专 我没有动机这样做
: 最后我问说是不是还要再开庭
: 检察官说 有可能啊 等通知吧
: 这样不知道后续发展会怎样 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做无罪答辩
: 之前有查过类似的案例 检察官说这种都是IP被盗用 会不起诉
: 不过今天看起来好像也没有很乐观
: 用固定IP的 遇到这种情形是不是就只能认了
自己回一下自己的文 算是来回报一下后续
第一次开庭完之后 又收到下次开庭的通知
但是那个时间公司固定要开会 若要请假 除非说实话 不然很难有正当理由
所以我就打给检察官 问他能否改时间 并且跟他说原因
检察官说他只有那个时间 那他再想办法改期
后来等了大半年 完全都没再收到通知
结果 就在昨天 收到不起诉书了
总算还我清白
不起诉书的内容 大意就是
1. 被告盗用原告的脸书帐号 设立一个粉丝专页 并且使用原告脸书帐号绑定的信用卡
支付脸书广告费
2. 根据刑事诉讼法154条 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 须依积极证据 若积极证据不足
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
3. 警方有联络过粉丝专页卖家 但无法确认卖家身分
4. 网络上盗用帐号 密码 方式众多 无法仅凭登入IP 就认定是被告所为
5. 若盗用帐号 盗刷信用卡 应会隐匿身分 不会使用本人IP
6. 没有其他积极证据 犯罪嫌疑不足
这种犯罪行为 真的是非常奇怪 盗用脸书帐号 用别人信用卡付脸书广告费
希望有好好调查那个粉专 到底在搞什么
总之感谢检察官明察秋毫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20-06-06 15:40:00
可以直接打给检察官吗..?
楼主: kevin0733   2020-06-06 15:49:00
为什么不行 通知书上都有电话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20-06-06 15:54:00
为什么可以?检察官可以直接接听两造吗?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06-06 15:54:00
我也被纠正过一次,你联络的应该是书记官
楼主: kevin0733   2020-06-06 15:54:00
你去问地检署啊 不能联络要怎么请假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20-06-06 15:57:00
楼上,你连络的叫书记官,不叫检察官。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6-06 16:56:00
绝对是书记官...你根本不会知道检察官电话啊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0-06-06 17:54:00
传票上电话绝对是书记官分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