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甲借汽车,发生事故,经三个多月,尚未痊愈,
甲的汽车保险公司向甲告知,请于发生事故6个月内调解,
否则权利会消灭。
我所知:刑事半年、民事两年。
1.请问保险公司所说的6个月是否指刑事? 还是另有规定?
2.还是? 车体受损为民事? 人受伤为刑事? 如此分?
(有翻相关类型的书,所得结果都是民法第197条第1项)
3.若6个月内开始调解时,被害人因尚未痊愈调解不成,但时间已超过6个月,
是否只剩民事2年时效?
4.尚未痊愈,但仍进行调解,调解中已经清偿被害者所支出费用,
但是尚未超过2年时效仍否继续请求?
5.调解成功是否不得再请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