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版的乡民好
想请问一项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问题
目前海外投资主要是两种管道:(1)国内卷商复委托 (2) 直接找海外卷商(一般是美国/欧洲)
目前受到台湾控管的仅有国内卷商复委托
而从公会的条文
中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作业办法
假设发生复受托之国外卷商倒闭 复委托之国内卷商并未依第12条规定转移财产
导致小散户损失其财产 这样依据这份条文向国内卷商提告民事诉讼是否有胜算呢
有没有对法律有了解的乡民能帮忙
以下是法条连结/以及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0955
第十条
复委托契约有无效、终止、撤销或解除情事者,证券商应即停止对该复受
托金融机构之复委托,了结已成交之买卖,并分别于停止及了结后二日内
叙明事由与处置情形,并检附相关书证函报本公会备查。
复受托金融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证券商应即依前项规定办理:
一、违约不履行交割义务。
二、经有权机关禁止或停止受托买卖。
三、停业、歇业、破产、或发生其他不能续行受托买卖情事。
前项原因消灭后,证券商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函报本公会备查后,始得恢
复对该金融机构之复委托。
第十二条
证券商依第十条规定停止对该复受托金融机构之委托者,于停止期间内,
除尚有其他报经备查得办理当地有价证券之复受托金融机构外,不得受托
买卖当地有价证券,并应即通知已送存保管证券权益所属之委托人,委托
人指示转存于其他证券商指定之保管机构者,证券商应即配合办理。
证券商依前条规定停止该保管机构之送存保管者,于停止期间内,除尚有
其他得受理当地有价证券之保管机构外,不得受托买卖当地有价证券,并
应依前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