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个状况 :
家族多人分别共有一栋房屋,
目前刚好有2/3持份的人同意出租(属管理行为)。
我有做过功课,
按照民法820条:是可以在没获得另外1/3持份的同意下就出租。
不过现在租客希望进行公证,
公证法又规定:所有的所有权人都要出席进行公证。
问题1: 另外不同意的1/3持份,可以选择不去公证吗?
还是说依照民法的规定, 1/3持份"被迫"一定得去公证呢?
我认为1/3持份的人没有义务一定得去公证。
请问我的理解正确吗?
问题2: 民法820条又有提到"共有人依第一项规定为管理之决定,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共有人受损害者,
对不同意之共有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我理解是若在2/3持份同意下签约(没公证/仅双方签约),
将来如果有重大过失,2/3持份的同意者,要赔偿1/3持份不同意者的损失。_
请问这个理解正确吗?
先谢谢大家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