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业务过失

楼主: afuneoqrrl (杀时间专用...)   2020-04-03 16:32:31
各位法律大大您好:
想请教,我家信件收发是委托物业处理,有封挂号信是3/1寄到,但3/31才由我本
人发现原来有这封挂号信,以致于个人权益受损严重(因为过了处理事件的时效)。
依物业的挂号收件流程,挂号信3日内未领取,应通知领回或退回邮局,但物业人
员皆未执行。
因为权益受损严重,所以想请教是否可用“民法第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来主张我的权益?
最主要是我确认物业有“过失”,但不确定是否“不法”。
或是有大大能建议有其他更适合的法条来主张我的权益。
第一次在此板发文,如果有任何不适当的再麻烦告知,多谢各位,非常感谢。
作者: wea567 (我喜欢吃菜)   2020-04-03 16:58:00
我猜应该你委任物流帮忙收发信件应是属于有偿委任民法535条: 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以上条文可证明受有报酬的受任人,应该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此为抽象轻过失。另外你所说民法184条ㄧ项前段: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此项主观要件为过失即可,客观要件为一般不法。保护客体仅限于权利,而非利益。此项权利必须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及绝对权。EX:人格权、身分权、物权(所有权)而利益部分为债权、利益、纯粹经济上损失则非保护客体。另外民法544条规定: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于委任人应负赔偿之责。以上供参考。
楼主: afuneoqrrl (杀时间专用...)   2020-04-03 17:09:00
我的未退回挂号是入学通知书,所以导致无法入学,这样有符合“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及绝对权”吗?谢谢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4-03 18:24:00
用错法条 问题来了 这能要多少赔偿呢...不法是一定没有不法的委任有委任该用的法条
楼主: afuneoqrrl (杀时间专用...)   2020-04-03 20:10:00
谢谢您的意见,其实也不是要多少赔偿的问题,是希望对方能了解,这个疏失对我们来说,很严重。非常谢谢您们。
作者: ultratimes   2020-04-04 00:27:00
法条上已删除业务字眼因为业务难认定但实务上仍会区分是否为业务行为
作者: lileyaries (哩)   2020-04-04 02:21:00
委任通常是会计师律师专业性职业受委托时的契约性质吧与物业公司...因为是固定的工作应该是承揽才对适用法条应该是民法495,或是债编总论的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民法227。契约上请求权优于侵权行为请求权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20-04-21 14:08:00
一封信没送到,可能没事,可能损失十万,损失百万,损失一人生命,甚至害一国被灭亡(夸饰)!,所以阿,没办法赔偿妳啦,除非他是故意害你的,就是要你陷入信没收到的后果。至于后续怎么处理,跟学校谈谈看?如果能凹成有一封信是你的,他把他给弄不见了,那就是侵害物权^^他就要负责@@对了,我呆了,你要其他法律规定请求就好,比如楼上说的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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