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您好:
想请教,我家信件收发是委托物业处理,有封挂号信是3/1寄到,但3/31才由我本
人发现原来有这封挂号信,以致于个人权益受损严重(因为过了处理事件的时效)。
依物业的挂号收件流程,挂号信3日内未领取,应通知领回或退回邮局,但物业人
员皆未执行。
因为权益受损严重,所以想请教是否可用“民法第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来主张我的权益?
最主要是我确认物业有“过失”,但不确定是否“不法”。
或是有大大能建议有其他更适合的法条来主张我的权益。
第一次在此板发文,如果有任何不适当的再麻烦告知,多谢各位,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