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保证人地位与罪刑法定

楼主: DarkBottle (固始汗)   2020-04-01 15:09:06
小弟是法律初学者,近日读到刑总的保证人地位时,产生一些疑问,希望有先进能为我解惑

刑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这里指的“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似乎是指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危险前行为,以及特别法
有明确规定负防止义务者。然而教科书在危险前行为外,尚列举五项学界通说认为具有保
证人地位的类型(密切生活关系、自愿承担义务、危险共同体、监督危险源、场所管理者)
,在此有疑问的是,既然刑法仅规定危险前行为具有保证人地位,其他这五种类型的保证人
地位法源为何?如果没有法源依据,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呢?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4-01 15:49:00
构成要件是杀人,保证人地位只是不作为杀人在解释上的需要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4-01 16:06:00
先把犯罪论再看熟一点 理解一下保证人地位在三阶论或二阶论处于什么位置
作者: ddrong (mmmike)   2020-04-01 16:44:00
不法构成要件
楼主: DarkBottle (固始汗)   2020-04-02 13:55:00
了解,感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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