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集La casa de papel 第1-2季雷!!
影集里有绑匪8人占据印钞工厂
并挟持人质67人
人质被限制行动以及强迫劳动
但绑匪有提供饮食、休息、药物等基本需求
人质亦无实质遭受身体上之虐待或损伤
后有人质A趁绑匪不注意时以窃取之铁棍击打绑匪甲之头部
致使甲立即失去意识
而A及数名人质则借机逃出工厂
情境一(实际剧情)
因甲在参与抢劫案件前即告知绑匪乙
宁愿死也不愿坐牢
故其余绑匪决议不将甲送医
甲在缺少医疗照护之情形下昏迷数日后
乙最终以枕头掩盖甲之口鼻
使甲窒息死亡
情境二
甲在缺少医疗照护之情形下昏迷数日后
无其余外力干涉下死亡
如果以目前台湾的法律实务上人质A、参与逃跑的人质、决议不送医的绑匪、绑匪乙会分别
有哪些刑责
A攻击甲之当下并无遭受立即生命危险
是否构成重伤害、伤害致死?
还是说"被绑架"这个事件发生期间都可以构成阻却违法事由?
造成情境一(植物人)、情境二(死亡)算不算防卫过当?
情境一的乙构成故意杀人好像比较没有问题
但其他绑匪不送医的决定是否亦构成杀人罪?
好奇想听听大家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