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爷爷(15年前已经过世)在30年前有买一块12人共有的土地,几年后缺钱,但
因为土地共同持有人数众多买卖不易,所以选择设定土地当抵押。
前阵子收到其中占地最大的地主提告,告其他人未继承,使得土地不能分割,请求法
院分割,收到公文后我们才知道这边土地有三笔设定借款。
第一笔是公公的朋友,20多年前政府有征收部分土地有补偿款,当初有跟对方说一起
去涂销设定,领得补偿款偿还给对方,但对方不缺钱所以不想一起跑流程,就不了了之。
第二笔是民间借贷,当初借贷的金额是50万,但设定金额是140万,问公婆也说不出所以
然,前几天有请代书查询爷爷的财产清册,代书说还款金额为设定金额,这部分还请了解
的版友可以解决我的疑惑吗?
第三笔也是民间借贷,三笔设定都是20年前的事,也从来没有来追讨过。
询问朋友的朋友一位退休的法官解释债务超过15年,债务人有权拒绝清偿(刚刚查了板上
应该是民法125条请求权),现在那位退役法官是说他可以收费帮我们写诉状,但如果要
出庭的话他不能陪同。
想请问这种官司要出庭的机会大吗?
是不是直接聘请律师会比较方便?
胜诉机会大吗?(很怕赔了夫人又折兵)
大概需要准备多少钱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