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律位阶问题(如第1-1条,第2条可否适用?)

楼主: dany419ow (阿丹鸽)   2020-02-12 14:58:50
请问各位法律大神,小弟目前碰到一个问题,我的理解如下:
第10-1条是仅针对第10条的规定做补充
并无法应用在第11条,或是第11条也能用
白话的意思就是第11条的其他建筑物,可否依据第10-1条申请延期拆迁
希望有法律大神可以替小弟解惑QQ
第 10 条
公共工程用地内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于需用土地人规定期限内自动拆迁完
竣,且安全无虞,经查明属实者,除依第八条规定发给补偿费外,并加发
补偿费百分之五十之自动拆迁奖励金。
第 10-1 条
前条自动拆迁期限由需用土地人视实际需要订定之,并通知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有特殊情况无法于拆迁期限内自动拆迁,得于前项通知送达之次
日起二十日内,检附具体证明文件申请延期拆迁,并以一次为限。
申请案经需用土地人查明不影响公共设施施工期程,并经其同意后,核定
展延期限。
前项展延期限由需用土地人依个案实际需要认定之,并以三个月为限,其
自动拆迁奖励金按前条规定标准百分之九十发给。
第 11 条
公共工程用地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人于需用土地人规定期限内自动拆迁完
竣,且安全无虞,经查明属实者,按合法建筑物补偿标准百分之六十发给
拆迁救济金,并加发拆迁救济金百分之五十之自动拆迁奖励金。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2-12 15:03:00
谁说法条的之几是补充规定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2-12 15:03:00
很明显的不行啊你本来就不合法了当然没有"特殊情况"可言...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2-12 15:04:00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0条第2项 修正法规增加少数条文时,得将增加之条文,列在适当条文之后,冠以前条“之一”、“之二”等条次。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12 15:05:00
《桃园市兴办公共工程地上物拆迁补偿自治条例》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2-12 15:05:00
插在中间通常只是体系上需要,和补充规定无关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12 15:07:00
“法律位阶理论”最高的规范为宪法,其次为法律,再者为命令。你的文章标题跟内容没什么关系。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2-12 15:10:00
法位阶同为法律者,除有特别法普通法关系外,无其他优先适用问题,你的问题无法回答。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12 15:10:00
《桃园市兴办公共工程地上物拆迁补偿自治条例》(下同)第10条跟第10条之1是对“公共工程用地内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来规范。而第11条是对“公共工程用地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人”来规范。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2-12 15:10:00
没冲突,如果10-1要让你用在其他建筑物,体系上就应该插在11条后变成11-1,然后第一项内文改为“前二条...”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12 15:11:00
条文写得很清楚了。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2-12 15:11:00
你的问题只是你看不懂或是没仔细看条文而已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2-12 15:11:00
我只是没有对于补充这个概念回答而已10-1不是第10条的补充(如CCWck所言)但是今天这个10-1条的适用范围"刚好"限定是第10条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20-02-12 15:14:00
但如果你的问题在是否可以展延,尽管。10-1没规范到其他建筑物,属于法律漏未规定之情况,还是有主张类推适用的可能但主管机关也可能主张10-1是有意排除其他建筑物而不类推适用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12 15:25:00
你的问题只是你看不懂或是没仔细看条文而已 +1
楼主: dany419ow (阿丹鸽)   2020-02-12 15:26:00
真的感谢各位大神,醍醐灌顶!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20-02-13 16:12:00
10之1条第1项“前条”说明一切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14 11:28:00
简单讲,10-1 是 10条的救济补充条文,不适用在11条10条是合法建物,有它的处理程序,程序需时,所以才修10-111条是非法(或称非合法建物),领的钱名义上就不同于10条就跟你用土地一样,有租约是叫租金,没租约叫使用补偿金
楼主: dany419ow (阿丹鸽)   2020-02-14 17:40:00
谢谢楼上两位大大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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