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法律大神,小弟目前碰到一个问题,我的理解如下:
第10-1条是仅针对第10条的规定做补充
并无法应用在第11条,或是第11条也能用
白话的意思就是第11条的其他建筑物,可否依据第10-1条申请延期拆迁
希望有法律大神可以替小弟解惑QQ
第 10 条
公共工程用地内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于需用土地人规定期限内自动拆迁完
竣,且安全无虞,经查明属实者,除依第八条规定发给补偿费外,并加发
补偿费百分之五十之自动拆迁奖励金。
第 10-1 条
前条自动拆迁期限由需用土地人视实际需要订定之,并通知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有特殊情况无法于拆迁期限内自动拆迁,得于前项通知送达之次
日起二十日内,检附具体证明文件申请延期拆迁,并以一次为限。
申请案经需用土地人查明不影响公共设施施工期程,并经其同意后,核定
展延期限。
前项展延期限由需用土地人依个案实际需要认定之,并以三个月为限,其
自动拆迁奖励金按前条规定标准百分之九十发给。
第 11 条
公共工程用地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人于需用土地人规定期限内自动拆迁完
竣,且安全无虞,经查明属实者,按合法建筑物补偿标准百分之六十发给
拆迁救济金,并加发拆迁救济金百分之五十之自动拆迁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