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
甲出售A地予乙,并交付土地,
惟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甲死亡后有继承人丙、丁、戊三人
丙、丁、戊是否得主张
1.甲有请求乙受领A地之权利?
2.丙、丁、戊继承上开权利?
3.继承之权利得作为诉讼标的?
4.在不办继承之情形下直接以上开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乙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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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是都可以
1.就是民法367
2.就是民法1148
3.就是以债权作为诉讼标的应该没什么问题
4.我也觉得跟3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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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次一个律师学长跟我说
没办继承就没有所有权
所以丙、丁、戊没有当事人适格
想请问各位先进怎么看?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