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版友,关于公开收购法和证交法相关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
2019/11/12,台湾上市公司大联大宣布,以每股45.8元新台币的价格收购另一间台湾上市
公司文晔。预计最高收购三成(最低5%即宣告收购成就),公开收购期间为11月13日至12月
12日止。(见新闻:https://udn.com/news/story/7253/4160338)
我是一名台湾股票市场的投资人,在看到这个收购承诺后就在市场上买了很多文晔的股票
打算参与应卖让大联大收购。
而大联大却在2019/12/4又发了一个公告,除了延长收购时间外,新增了一个对收购不利的
限制性条件: "得要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本件交易无须申报",本收购案才宣告成就。
意思是万一公平会认定本件交易需要申报,大联大声称就可以不进行已承诺之收购。
而按照公平会的规定,大联大最高收购文晔30%股权,并未超过三分之一,按照法规,本
来就不算是结合,按惯例都是无须申报: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12-19 00:07:00公开收购后,你想套利收购价而买入,有想过为什么人家要在市场上卖你吗?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12-19 00:46:00简单说,想投资套利被限制,想告人求偿无门。我想买地盖楼,你知道消息先买想卖我,我限制条件。然后你想告我诈欺? 有没人使用诈术逼迫你买地啊!除非你能举证其实那些地是我的想放假消息让你上当。即便如此,内线交易都很难举证了,何况你不是内线中人。
4要事先规定不是给妳拿来乱掰乱凹的 = =这样违法 那所有没达预测的都违法拉 XDDDD这不是法学讨论板 怎么这都变笑话版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12-19 08:47:00回楼上,超量要比例收我知道,我的意思是投资本来就有风险公开手发表后,愿意卖出的人,理论上撑到收购获利更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2-19 09:29:00那,你用低价买入他人手上股票...然后让对方丧失45抠卖给大联大的机会,这.....你这不是投资,是借由资讯不对称的机会 套利 吧又不是大联大自己设条件,是金管会/公交会设条件的,对吧再者,人家收购最高到3成,也不见得会买你手上套利的股票换言之,要是人家已经买足了,你高价购入的他不买了阿哩,你要不要去拉布条抗议说为何大联大不买你手上的?股票很有趣,你认为有损失,但你的损失,却是别人的获益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9-12-19 12:17:00收购本来就是甲乙两造的事情,他最后一刻想退出也没问题
14楼…这是套利没错,但不是资讯不对称,除非有内线,不然大联大公布之后市场才知道的简单来说大联大在公布收购条件后,因为被收购方各种舆论抗议,所以大联大新增条件,导致原本想套利的股东不满收购方式同12楼说的,若条件成就,一张以下优先,超过一张,超过的部分按比例至于法规不完整的地方,就是要出事情才会有人要去修(望向乐升)一般来说收购方弄出套利的空间的价格,就是希望加速收购案成就,反之就不会有这个空间给你,去参加反而亏钱,因为他们可能大股东间讲好了,不久前才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