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殴打警察,然后又说打错人了
殴打警察这种重罪,怎么可能轻轻松松用打错人就没事
但是如果依法,却可能可以
刑法妨害公务罪
也就是第135条,并没有所谓过失犯的规定
但如果想打普通人,却变成打警察,依照法律理论
反而变成 不等价客体错误,也就是打警察方面,变成了过失伤害
而原本要打的人没打到,变成伤害未遂 (但伤害没罚未遂)
所以反而变成,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被打,却只能用过失伤害告你
而且这还是告诉乃论罪,怎么看都不合理
实务上就是给你妨碍公务罪移送,你根本不可能扯出变成过失伤害的可能
是不是法律理论和实务往往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