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职于公所,曾在公务员版po过文章,也发过机关征人文章
只要google我的id跟发过的文章,身旁的人应该很容易猜到我是谁
我在108年9月6日在发了一篇有关“会勘结论当场朗读及会勘纪录撰写问题”
该篇文章描述一场会勘的心得分享,提供连结如下,有兴趣可以参考: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68608971.A.376.html
不知道是不是我工作上得罪了谁,还是有人故意要报复我
竟然某个有心人士,在未先取的我的同意授权下
在108年12月9日打印了这篇文章(只印了第1页,有日期,但没印出第2、3页推文)
然后放在“公所的信封”内,投递到邮筒,寄给县政府及其他公所
不晓得是不是故意不贴邮票,这些信被邮差退回公所,我被告知后收回这些信
这些信封上没有写收件者,只有黏贴电脑打字印的地址条,就是县府及其他公所的地址
我同事说这些黑函故意不贴邮票手法,只是对我警告
但我没办法确认是否有其他封黑函真的贴了邮票后,真的寄达了哪些机关
我猜想这个有心人士利用“公所信封”发出的“黑函”,故意要透露出我的个资及职位
以便制造出“我任职公所”主动发出“公务文件”假象、
或是制造出我“窃占”公所信封假象、或是制造出我想“举报”县府承办人的假象、
或者制造其他要陷我于不义的假象,看能不能有类似之前周科长新闻的效果?
其实,我108年9月16日po的文章,真的只是一篇“心得”舒发文而已…
内文中的机关、人都没有指名道姓…只想讨论会勘的正确流程
但是,经过这个躲在暗处的有心人士进一步“黑函”加工
等同直接向全县的机关泄漏了我的个资,真的是“高招”啊!
我想问的是,这样的黑函手法是否违反相关法令如下:
1、依我的文章性质,印出我的文章并散布,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61条但书?
2、有心人士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或是更重的第91-1条第2项“意图散布”?
3、我个人没有意愿陈情,但如果被机关列为陈情案,我可以告刑法的“诽谤罪”?
4、民事侵权行为部分,因为黑函非我所为,是否符合名誉受损的要件?
5、刑事部分,盗用公所信箱发出黑函行为,违反刑法第210~220哪一条?或其他条?
如果该有心人士是公务员,是否优先适用刑法第213条?
6、机关(即公所)在这事件上也算是受害者,公法上有何救济权?
7、有心人士即使主动认错,有无其他的公诉罪是无法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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