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在罚单上的法条常会看到“第 0 项”、“第 0 款”
但是我调阅了一下“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八条:
https://bit.ly/34EROeL
法规条文应分条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得分为项、款、目。项不
冠数字,空二字书写,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
前项所定之目再细分者,冠以1、2、3等数字,并称为第某目之1、2
、3。
在上述法条中并没有看到“项”或“款”可以从“零”开始的依据。
这里想请教板上的前辈,这到底是政府的系统误用,
还是这其实是正确的写法但却没有写在“中央法规标准法”?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