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务人员以身分处理私人纠纷索取赔偿

楼主: bluedolphin ( GENAU)   2019-11-30 12:50:50
今天手机版有个周末红爆的手机交易纠纷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575041625.A.59B.html
想问,类似这种情况以自己之身分对纠纷对象索取钱财是否触犯以下或是其他我没有想到
列在下面的法律呢?
1. 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
元以下罚金:
二、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
2.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五、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
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3. 其他我没想到的法律?
作者: wensandra (天邊的一顆星)   2019-11-30 13:40:00
这不算"藉势"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11-30 17:21:00
之前不是有检察官烙两个警察和自己到幼稚园帮自己小孩讨公道的新闻?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9-12-01 22:15:00
上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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