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点问题想请教....
小弟的大姑于104年6月中过世,因身上有债务,当时亲戚有通知要办抛弃继承,与父亲同
一顺位的亲戚于104年7月一起送件,但因前面顺位还有人没办理抛弃继承而被法院驳回,
后来也都没收到前面顺位已办理完成的存证信函或通知也就忘了这件事...
而父亲于104年9月底过世,名下房产已经由母亲继承...
近日收到所谓的“投资顾问公司”优惠还款通知书,才知道前面顺位的继承人均已办理抛
弃继承(于司法院公告查询得知约于104年10月底办理),与父亲同一顺位的亲戚几乎都收
到该通知书...
想请问:
1.父亲早于前一顺位办理抛弃继承时就已过世,父亲还有继承权吗?
2.如果有,我们现在还能去办抛弃继承吗?(以民法1174条为依据,得知自己是继承人的
时间点开始算3个月)
3.如果可以办理抛弃继承,是要办 “母亲和我们所有兄弟姊妹” 对 “父亲” 的抛弃继
承 还是 “母亲和我们所有兄弟姊妹”对“大姑”的抛弃继承?还是....?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