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之前已在此版发过强制执行问题文章
最近收到执行处公文写道:
因债务人表示根本没有拿到需要偿还给我的动产(钻戒与金饰),故还有继续调查的必要
请债权人查报标的物的所在地。
我的问题是
1. 民事判决确定的动产归还,为什么可以凭债务人一句没拿到就得继续调查?
2. 我又如何能知道债务人靶动产藏去哪? 我除了对方家地址我是又能提供什么? 对方
如果卖掉了我又姚去哪找?
3. 承办书记官对我以上问题都说不知道,要我自己有问题自己写状然后挂我电话。已向
政风处投诉,但我看没啥屁用。
请问这状况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