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3822
这网页介绍的是5年
绝大多数网站也是说5年
但我实际用市民信箱询问
"您好;本人发现过去工作的公司未替我加劳保,但是却是在离职后5年,今年调阅所有纪录时
才发现的,请问这样是否还有权利要求资方退劳保费?"
,劳委会给我的的回复却是
"损害赔偿系属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遇有具体事实,应依民法规定办理。依照民法第197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10年者亦同。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
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
受之利益于被害人。"
请问到底哪一个是正确的??应该公家单位的回复才是正确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