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老板心怀仇恨,心想为了杀一位公司员工,但又不能直接杀他
就故意开立不可能达成的严格条件,也知道这位职员的个性一定会因此而上钩
老板说:
只要让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水准,我就帮你大量加薪
于是这位职员为了达成业绩加薪
每天24小时都在辛勤工作
结果公司业绩不只没有提升到一定水准
这位职员也因为长时间都没有适度休息而死亡
请问这样类似陷害的“杀人”行为,这位老板有刑责吗?(算间接杀人吗?)
间接杀人案例:
A为了杀某人告诉B做某些行为可以为自己得到正面回馈
B姑且相信这件事可以为自己得到利益且也认为没有任何违法之行为
在B不知道自己已经杀人的情况下以为真的可以得到好处
殊不知B的这个举动已经达成了A杀人的目的
请问A这样的间接杀人行为在台湾是否构成犯罪或违反法律?
另外,霸凌杀人致人于死
一位职员或学生,因为长期受到同事或同学们不当的言语霸凌与欺凌(但此霸凌行为尚不
构成任何刑事责任)
终究因不堪被霸凌的压力而自杀身亡
请问霸凌者有刑责或需负担任何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