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家有间透天一楼租给老妇人(签一年约)
租了半年老妇人妹妹跑过来一起住 并把原本是住家用途改成店面(按摩店)
亲戚当时勉为其难的同意他们装潢 增设了两台冷气和热水器招牌透明店面橱窗..等等
这时并没有重新签约
现在因为改成按摩店后(营业到很晚 11点多灯还亮)
亲戚受不了想说下个月月中到期不续租 房客却说要赔偿它们装潢费用30多万
我上网查了民法是有一条
第 431 条
承租人就租赁物支出有益费用,因而增加该物之价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为反对之表示,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之
增价额为限。
承租人就租赁物所增设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应回复租赁物之原状。
相关判例
裁判字号:
29 年渝上字第 1542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2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并非强制之规定,当事人间如有相反之
特约,自应依其特约办理。
裁判字号:
33 年上字第 2326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33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承租人所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费用偿还请求权,与其在租赁关
系终止后所负返还租赁物之义务,非有互为对价之关系,不得借口其支出
之有益费用未受清偿,即拒绝租赁物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