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些特殊性行为的判定

楼主: sg1987 (治作)   2019-07-30 03:53:24
在某性向较为复杂的群组聊天时想到的问题
假设男方是成年人
女方满16未满18岁
发生关系前男方已知道女方年龄
在女方同意之下
女方以"假阴茎"对男方进行肛交
除此之外双方甚至没有其他多余的肢体接触
只想知道在这种状况下
女方或女方的家长,还有可能对男方告性侵吗?
即便在生理上被侵入的一方是男方
另外,一样的玩法
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
但女方已经结婚
这种情况能算通奸吗?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7-30 06:16:00
女方非刑法第十条规定的性交,也不构成实务上的通奸而且女方已满16,有性自主权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9-07-30 06:27:00
第十条第五项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假阳具就是器物啊,怎会不是性交?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7-30 09:11:00
进入他人女方去拿器物进入男方性器,是男生被性交,女生有性交吗?
作者: adoko (bigren)   2019-07-30 09:39:00
CC大可以试试 保证起诉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9-07-30 09:47:00
对男方进行肛交→是女方拿器物进入男方肛门,这个不就是该当刑法上性交?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满16跟自主意愿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7-30 11:40:00
我觉得一二款要一起看,照第一款,行为人用性器进入被害人肛门口腔性器才是性交或是行为人以器物进入被害人性器也是性交这案例中,若女方要告男方,则女方以被害人自居行为人以肛门结合被害人之器物,两款都不该当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7-30 12:32:00
CC大搞错重点了,221条的是否为加害人并不是看哪一方是入侵方,而是看哪一方做出强暴、胁迫、恐吓...等违反对方意愿使对方为性交。这里不构成的原因是并未违反其意愿(少女同意)换句话说,只要原PO的题目改成“以.....为要胁逼迫女方用假阳具插入男方肛门”那当然符合221条的构成要件,并不会因为女生是使用器具进行性交就不算性交。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7-30 16:50:00
强制性交,包含违法意愿的部分和性交两部分。如果没有符合性交的构成要件,只能成立强制猥亵举典型的例子,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帮行为人打手枪,并非强制性交刑法的性交是规范性侵入行为,强迫人拿器物进入自己肛门不算性侵入吧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方便面然后暴毙)   2019-07-30 18:03:00
打手枪实务上的确都认为是猥亵,我也认为这个没有疑义。但我接触到的看法是2005年修订性交定义时,加入“或使之接合”就是有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意思。虽然我们讨论的情况台湾目前似乎还没有发生过,但我不认为强迫他人插入自己不算性交。比如说刑法227条“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一女对于14岁以下之男性强迫他插入自己,依照你性侵入的定义,男方并未遭到性侵入,但实务上会认为这不是性交吗?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9-07-30 20:32:00
基于罪刑法定,若认为规范不足,应该透过修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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