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
家人在前阵子国道发生车祸(被对方从后面撞上)
发生地点是在苗栗的国道上面,对方好像是桃园人,家人户籍在高雄
虽然家人没什么皮肉伤 但车子全毁了 必须报废
目前对方一直在冷处理 所以想要用以刑逼民的方式 让他好好出来面对
但有壹些程序上的小问题 想请教各位先进:
1.如果最后还是决定要告对方过失伤害罪是否可以在我们自己的户籍地报案呢?
警察会故意推拖 要我们去苗栗派出所报案吗?
我记得好像原告户籍地的派出所就能受理的样子
2.如果将来开庭,这种案子能申请移转管辖,将案子转到高雄吗? 请问要事先申请吗
在起诉之前就要申请 降是否会比较简单呢?或者这种案子就只能以被告的户籍地为主
感谢各位先进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