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是这样的:
1.近期收到电信公司的电话帐单追缴,只是一看电话号码不是家人所使用
经反映电信公司追查发现是民国95年家人遭冒名申办电话号码及手机,
该冒名者持续使用电话并正常缴费至97年,后续因电话费持续没缴遭电信公司停用,
近期电信公司将不良帐款委有民间追债公司追讨后,辗转才连系到家人发现此事,
后与电信公司协调表示家人须至警察局报案并取得报案三联单以完成其内部程序不用追缴.
2.家人至警局说明原由后,员警表示这是刑事案件,惟已经超过法律追诉期故不予受理报案?
另须自行收集相关电信公司证据才愿意受理报案,可是之前电信公司说要警察才能调阅相关资料.
想请问:
(1)这样的情形不被警察机关受理报案是合理的吗?
(2)有人有类似处理经验及方式可以分享吗?
感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