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事案件逾法律追诉期,警局可不受理报案?

楼主: vv221128 (Pringle)   2019-07-18 20:42:56
事件是这样的:
1.近期收到电信公司的电话帐单追缴,只是一看电话号码不是家人所使用
经反映电信公司追查发现是民国95年家人遭冒名申办电话号码及手机,
该冒名者持续使用电话并正常缴费至97年,后续因电话费持续没缴遭电信公司停用,
近期电信公司将不良帐款委有民间追债公司追讨后,辗转才连系到家人发现此事,
后与电信公司协调表示家人须至警察局报案并取得报案三联单以完成其内部程序不用追缴.
2.家人至警局说明原由后,员警表示这是刑事案件,惟已经超过法律追诉期故不予受理报案?
另须自行收集相关电信公司证据才愿意受理报案,可是之前电信公司说要警察才能调阅相关资料.
想请问:
(1)这样的情形不被警察机关受理报案是合理的吗?
(2)有人有类似处理经验及方式可以分享吗?
感谢解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7-18 21:03:00
民事部分其实你只要回复时效抗辩,就不用还钱。不过,催收的过程你可能有抛弃时效利益、承认的情形,所以就更复杂了;刑事部分,追诉时效按九五年七月施行的刑法应该是二十年,网络找告诉书范本,写一写寄检察署;其实没道路跟催收公司浪费时间,资料他们本来就可以提供,也不过是各种话术。
作者: v3su   2019-07-18 22:11:00
请提起民事债权不存在,开庭后直接告知。法院会跟电信业者调阅当初申办者资料及通联纪录其他不用听信废话那么多,债权不存在就可以查到当初资料,但若是调阅通联发现跟家人有关,这就不是简单冒名
作者: ultratimes   2019-07-18 22:22:00
时效的利益不可以抛弃吧?只是说假使你真的还钱你不能用时效当借口叫对方还而已
作者: samallan (闪云)   2019-07-22 10:50:00
这次时效问题我站在U大师这边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7-22 10:58:00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51号判决。不过,原po小心用词应该没有抛弃时效问题,那是本案事实跟证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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