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详 #1TBSMigE (WorkinChina) Ishetar □ [分享]参加大陆节目录制的经验
我想请教台湾人参加大陆节目
是否属于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33-1条之情形?
有人跟我反应违法,而原PO提出抗辩说还没三读通过???
需要各路大神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或是我需要原PO提出更详细的说明?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33-1条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
下列行为:
一、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 (构) 、团体或涉及对
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机关 (构) 、团体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为。
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
行为。
三、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联合设立政治性法人、团体
或其他机构。
台湾地区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
其他机构之合作行为,不得违反法令规定或涉有政治性内容;如依其他法
令规定,应将预算、决算报告报主管机关者,并应同时将其合作行为向主
管机关申报。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已从事第一项所定之行为,且于本条例修正施行后仍
持续进行者,应自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已从事第二项所定之行为者,应自本条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申报;届
期未申请许可、申报或申请未经许可者,以未经许可或申报论。